基本案情:
2016年11月,本案原告毕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某处,被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撞伤,后住院治疗。经交警队认定,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无责。原告为诉求赔偿,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。
法院审理:
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伤残赔偿金、鉴定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。在诉讼过程中,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原告伤情评定为伤残程度十级。本案争议焦点之一,原告的误工费如何认定。原告受伤前从事两份工作,一份是正式工作,一份是兼职代驾工作。根据一般审理实践,兼职工作误工费很难得到支持。在本案中,代理律师向法庭呈交了原告兼职从事代驾工作的《服务协议》,受伤前六个月代驾收入明细、代驾员岗位证等证据。法院经审理质证采信了以上证据,认定原告的误工费用由工资收入和兼职代驾收入两部分构成。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。